学生园地
首页 · 学生园地 · 学生资料 · 正文
学生资料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91号),为做好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下同)工作,规范我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学院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第三条国家奖助学金的安排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国家奖助学金实行等额、择优评审,应严格执行文件要求,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套取和私分。

(二)公开透明。国家奖助学金应确保使用管理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实评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依法、有效、足额发放给学生。

第四条国家奖助学金的绩效目标:奖励优秀学生,树立学习标杆,营造赶先争优的优良校风、学风,带动全院学生以饱满的热情投入专业学习当中;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维护教育公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学生奖助工作小组,成立办公室。

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工作小组组成人员,批准学生奖助工作小组提交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意见。

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实行岗位制,聘期与学生工作委员会一致,由学生工作处(部)处长(含分管副处长)、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或专职副书记、专项工作负责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年,原则上只任一届),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意见。

学生奖助工作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两人,组员若干人。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工作小组下设若干个评审分组。各分组设组长一人,组长和成员不少于五人。

学生奖助工作小组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奖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9月30日前,学生根据相应的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自愿向所属二级学院递交国家奖助学金申请。

(二)学校评审。学生奖助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结合各二级学院在校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专业设置、学生资助工作成效等情况,评审当年拟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向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意见,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复审确认后,将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送广东省教育厅。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由学生奖助工作小组组长主持,全体评审人员参加。学生奖助工作小组组长向评审人员介绍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学生奖助工作小组组长向各评审分组宣布评审工作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人员按照要求对各班级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八条学生奖助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它评审人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人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人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学生工作处(部)职责:制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负责资金预算申请,下达年度奖助学金分配指标,指导二级学院做好资金的发放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学院绩效自评工作等。

第十条计划财务处职责: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及执行,审核资金申请,办理资金复核和发放手续,配合开展国家奖助学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职责:组织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工作,配合评审工作小组所属学院评审分组开展国家奖助学金初评和审核工作,按规定的要求上报完整的材料,开展国家奖助学金初审结果公示、发放签收、监督检查和部门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二条班级职责:传达学院奖助学金政策,组织班级学生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初审、公示工作,配合所属二级学院评审分组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五章 申请条件及资助标准

第十三条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近一年没有违纪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诚信等方面的不良表现。

5、勤奋学习,积极向上,且没有受到学籍管理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在第十三条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

1、在校期间学习刻苦认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具备院级“三好标兵”学生评选条件,近一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在所属专业内位于前1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列专业前2%,不足1人按1人推荐。

2、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符合第1点规定,但达到专业前30%排名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班级、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勤奋进取,集体荣誉感强。

4、如果符合以上条件的参评学生人数超过学院当年下达指标时,按综合测评成绩择优推荐,测评成绩相同时,参评学年学习成绩突出者优先推荐。

第十五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在第十三条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上一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在校期间学习刻苦认真,品学兼优,具备院级“学习积极分子”评选条件,近一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专业学习成绩排名在所属专业内位于前15%。

3、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教育部、财政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生活俭朴,除学习、生活必需消费外,无铺张、浪费消费行为。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班级、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勤奋进取,集体荣誉感强。

5、如符合以上参评条件的学生人数超过学院当年下达指标时,按综合测评成绩择优推荐,测评成绩相同时,参评学年学习成绩突出者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在第十三条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符合教育部、财政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生活俭朴,除学习、生活必需消费外,无铺张、浪费消费行为。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与学院组织的公益活动,自强不息、积极回馈社会,感恩意识强。

3、如符合以上参评条件的学生人数超过学院当年下达指标时,按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综合测评成绩依序推荐,测评成绩相同时,参评学年学习成绩突出者优先推荐。

第十七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是每生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是每生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补助标准是每生每年3000元,根据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可按需要划分2-3档,具体补助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

第十八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分担。

第十九条同一学年内,学生可自愿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 资金发放

第二十条学院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财政指标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在未列入部门预算管理前,按财政下达指标分春秋两季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二十一条按规定列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国家奖助学金,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助学金由学院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参评学生对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初审结果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评审分组提出意见,二级学院评审分组应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学院评审工作小组会应在接到意见三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参评个人和所在二级学院评审分组。

被取消奖励资格的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二级学院评审分组提出申诉。仍有异议,可向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申诉个人和所在二级学院评审分组。

第二十三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国家奖助学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需公布电话、QQ、电子邮件等投诉方式,畅通申诉渠道,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的行为,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