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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爱心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4-19  

为规范爱心基金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爱心基金”是学院支持下、通过各筹措渠道自愿募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在校学生克服特殊困难的助学基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学院的监督。

第二条 “爱心基金”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遵循量入为出、精准资助的原则,汇八方涓流,帮助遭遇特殊困难的在校学生,度过难关,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基金启动资金由爱心企业捐资构成。

第二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四条 基金筹集:

1、学校教职员工、校友、学生及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2、举办有关公益募捐活动的收益;

3、学校的行政经费支持:从学校奖助学工作配套资金中计提2%列入基金专项使用。

第五条 捐资凭证: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捐赠主体,原则上由计划财务处根据捐赠金额开具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捐赠收据,捐赠金额等值人民币壹万元以上的,学院同时出具爱心基金感谢状。

2、企事业单位因需确实需要开具税务发票的,由捐赠单位提出,计划财务处开具税务发票。

3、个人捐赠原则上造册登记汇缴,捐赠金额等值人民币壹仟元以上的,由计划财务处开具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捐赠收据,捐赠金额等值人民币伍仟元以上的,学院同时出具爱心基金感谢状。个人捐赠不开具税务发票;因需确实需要开具票据的,由个人提出,计划财务处开具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捐赠收据。

第六条 基金管理:

1、本基金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明细结余,由基金管理小组会负责管理,由计划财务处列为专项资金使用,接受监察审计处的监督。基金管理小组由9人组成,分别为:学校领导,院办、学生工作处(部)、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学生代表,其中,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2人。

2、学生代表可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3、基金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的开展。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部),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部)处长担任。

4、基金通过银行存款等符合规范的方式,科学、规范运作,使基金得以连续积累,滚动发展。

第七条 必须建立基金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一)爱心基金年度收入和支出报表;

(二)年度捐赠人(单位)名单及金额;

(三)爱心基金资助公告及资助金额发放清单;

(四)受助学生档案:含受助学生申请及审核材料;各级审核部门约见申请学生的谈话记录;爱心基金资助协议。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使用范围与资助额度

(一)对在校学习期间患重大疾病或因意外突发事件受到伤害的学生实施个别救助。

(二)对在校学习期间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的学生实施个别救助。

(三)对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在学习、生活方面实施救助。

(四)基金仅限为困难学生提供短期援助与帮扶,资助金额按实核批,原则上不多于2000元/人次;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小组形成决议后,上报学院批准。

第九条 受助人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资助,并视情节、情况严重程度,部分或全额收回资助款项:

(一)自动退学或作退学处理的;

(二)违反校规校纪,并受到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的;

(三)家庭经济情况好转,脱离贫困的;

(四)受助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四章 基金申领

第十条 申请爱心基金的在校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道德品质良好,能自觉遵守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积极上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且没有受到学籍管理警告及以上处分。

4、诚实守信,如实反映家庭困难情况,提供真实可靠证明材料,无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一条 基金申领程序

1、需申领基金的学生应认真填写《“爱心基金”申领表》,并将申请表、佐证材料交所属二级学院党总支;

2、二级学院党总支通过材料查阅、个别约谈、家长联系等适当的方式,确认学生的困难程度,将审核资料提交基金管理小组;

3、基金管理小组通过材料查阅、党总支书记陈述、约谈等方式,经集体讨论,确定资助结果、资助金额,并将结果通过学生所属学院党总支告知申领学生;

4、校内公示资助结果;

5、公示无异议后,将资助款项以银行卡入账的方式交付受助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院现存各项企业及个人专项奖助学金纳入爱心基金统一管理,其使用细则按捐赠人意愿不变,接受基金管理小组监督。现存各项企业及个人专项奖助学金统一命名为“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爱心基金 XX奖助学金”。

第十三条 各级审核部门及个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核期间的约谈记录,规范建立资助档案,并按时提交基金会归档保管。同时,各二级学院要以爱心基金为延伸,做好在校学生助学帮困、诚实守信的教育引导工作。

第十四条爱心基金上一年度的收入和支出,经监察审计处审核、公示,每年3月上旬通过校园网及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