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园地
首页 · 学生园地 · 学生资料 · 正文
学生资料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4-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以及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校学生征兵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以及应征入伍我校录取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我校录取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被我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我校报到入学的学生(以下简称入伍新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为加强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我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团委、组织宣传部、教务处、党政办、招生就业处、保卫处、后勤基建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副书记组成。

第五条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征兵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管理机构的职能:

1、加强对征兵政策的宣传,大力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参军入伍;

2、做好入伍学生的报名、体检、政审、预征等工作;

3、做好入伍学生的学籍保留、课程学分认定和退伍复学工作;

4、做好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退伍复学(入学)后学习期间的学费减免和帮扶工作。

第三章 征兵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我军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目前部队面向高校毕业生既招收士官,也招收义务兵,这是两个不同兵役性质的士兵系列。

第八条 士官仅招收符合军队要求的毕业生;义务兵可招收在校大学生,也可招收已被学校录取但未报到的新生和毕业生。

第九条 征集入伍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和政治条件均按照征兵当年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入伍程序

第十条 在校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报名入伍,同时在相关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各二级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初选,将初审合格名单报学生工作处(部)。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对在校大学生的入伍报名学生进行汇总初审,初审合格者报校区所在地武装部。

第十二条 初审合格的学生作为预征对象,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届毕业生(包括翌年毕业班的学生),学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学校组织填写《预征对象登记表》,作为优先征集的凭证。

第十三条 校区所在地武装部对我校送审的学生进行复检、复审,最终确定入伍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入伍学生在入伍前须办理学籍保留、退宿、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收到未报到入伍新生的材料后,保留其学籍,直至其报到入学。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应征入伍条件的已经毕业离校的毕业生可在当地地方武装部报名应征入伍,入伍后须将《入伍通知书》等材料交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同时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办理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应征入伍条件的在校学生通过户籍所在地武装部应征入伍,确定入伍后须将《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等材料交到学生工作处,同时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办理申请学费补偿或者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第五章 复学(入学)程序

第十八条 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满后,应在退役二年内回到学校报到,申请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获批复学后,持《应征入伍学生复学审批表》到教务处、各二级学院、后勤基建处、保卫处等部门办理复学、落户和住宿等手续。

第六章 优抚政策

第二十条 对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可保留学籍至其退出现役后二年内。

第二十一条 对退役后回原专业的学生,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二条 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复学时,原所学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经学校批准转换专业的,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二十三条 在服役期间因公伤残的,在校期间学校酌情发放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十四条 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时不愿复学而希望就业的,由政府安置部门依据有关政策给予安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往)届毕业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按照国家政策,实行学费减免。

第二十七条 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第二十八条 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标准为其在校期间应交学费总额,最高不超过年人均8000元,高于8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入伍学生及家庭享受的其他优抚政策按照当年当地入伍大学生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由学校安排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第三十一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