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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

作者:[键入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20-04-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的技术技能人才,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含合作办学的学生)。

第三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属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认错态度好,能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大,应予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串供、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采用任何手段对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在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

(四)一人同时有两项以上违纪行为的(含两项)。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类型及处理

第八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行,编印、散发非法书刊,破坏安定团结,滋生事端,扰乱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能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和后果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或校务的,侮辱、威胁、殴打执勤人员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将学生证、一卡通等有效证件转借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冒用、伪造证件(热水卡)或使用克隆卡的,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伪造教师签名,骗取请假审批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制作、传播淫秽、暴恐的文字、图片、书刊杂志、音视频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二)在教学场所内有吸烟、衣冠不整等不文明行为,且不服从管理的,给予警告处分;在课室内违反规定进食食物(如餐点、盒饭等)、饮用含酒精类饮料的等行为,且不服从管理的,给予警告处分;违规使用教学场所供电设施设备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三)高空抛物、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四)在校园或公共场所,异性交往行为不文明,而又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五)毕业(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携带或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参与传销等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凡有偷窃、诈骗行为,证据确凿,视其情节和认识改正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盗窃、诈骗金额巨大,已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和认识改正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多次参与赌博或组织、强迫、引诱他人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组织、策划、参与斗殴,或故意伤害他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故意伤害他人或参与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斗殴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虽未参与但恶意造成斗殴后果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提供器械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纠集校外人员殴打同学,或行凶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斗殴双方采取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经学校处理后,仍继续威胁他人或采取报复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期间禁止酗酒。酒后有不文明行为、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含公共财产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酗酒肇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违法违纪者,移交相关机构,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有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宿舍的视为晚归。一次晚归,给予通报批评,屡次晚归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次夜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批准,住校学生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调动宿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擅自改变学生宿舍设备设施的、私自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内留宿或私自带校外人员进入宿舍逗留,按以下规定处理:

1.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人,证据确凿,一次发现,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屡次发现,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处分。

2.因私自留宿外人或私自带外人进入宿舍逗留,造成失窃、诈骗或其他违法违纪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宿舍逗留异性或在异性宿舍逗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其他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以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禁止存放管制刀具、菜刀、水果长刀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规定私拉电线或私接电源,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热棒、电饭煲、电磁炉、电炒锅、电热杯、电热毯、电冰箱、电暖器等以及其它功率较大的违规电器,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宿舍内违规停(存)放自行车、洗衣机、烘干机等大件物品的,不听劝阻,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活动或在组织活动中未落实安全措施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区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物品,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恶意破坏门禁、道闸、监控、供水、供电等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在实验、实习中,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有以下情形的,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擅自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设备仪器,私自拆卸仪器或带出室外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因违规操作造成仪器损坏等,同组人员未及时报告或故意隐瞒事实,且未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3.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翻越围墙、栏杆进出学校及宿舍的,给予警告处分。冒用他人证件、一卡多刷、翻越、暴力强行冲卡出入门禁、道闸的,给予警告处分。尾随他人出入宿舍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违章使用、停放交通工具或违规电动车充电,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有其他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或手机等移动终端,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盗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安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校内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造成系统瘫痪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微信、微博、QQ空间等网络媒体上发布、转载不良或不实信息或侮辱他人或煽动闹事等内容的信息者,经劝告没有及时纠正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经劝告没有及时纠正,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利用计算机或手机等通讯工具违反法律规定和学校纪律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考勤纪律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迟到、早退达3次的,计作旷课1节,迟到、早退时间超过15分钟视为旷课;早读、早训、升旗计作1节;晚修计作2节;上课、实训、军训、劳动周按教学计划规定课时计算;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19节的给予警告处分;20节-29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节-39节的给予记过处分;40节-49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节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替自己上课者、上课考勤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课堂纪律等情况,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课堂纪律,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设备,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不听劝说两次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不按考试工作人员指定的座位就坐,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偷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不允许而又将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且未造成一定后果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且未造成一定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考试(考查)中有以下情节之一的,按作弊处理,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的。

(二)携带、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交换试卷、答卷、使用草稿纸或手机等电子设备传递答案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等考试材料的或不允许而又故意将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五)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但认错态度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考试规定,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发生以下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考试前偷窃试卷或利用偷窃的试卷信息进行谋利者。

(二)考场上抢夺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组织团伙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包括窃听设备)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作弊,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

(五)在省级或以上考试中作弊,触犯刑法以及有其他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作弊行为的。

(六)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四章 处分程序及学生权益

第二十六条 处分相关程序。

(一)处分前的调查:学生违纪后,由相关责任部门陈述事实,二级学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深入开展调查工作,收集违纪事实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分审批表,按违纪处分程序办理。

(二)处分审批权限:记过以下处分,由二级学院处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记过及以上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所有处分文件由学校发文,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

(四)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七条 处分后的教育学习。

(一)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二)学生受处分后,应接受一定时期的教育学习。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教育学习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教育学习期限为12个月。

(三)教育学习期满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按相关程序解除。

(四)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延长察看期,达到处分的,均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办法。

(一)处分自批准(发文)之日起生效,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依据《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制度管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教务处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离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