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6日(星期一)下午,学院纪委邀请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反贪局综合预防科马建良科长来校,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洁社会”主题讲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全院近120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了学习。大家认为此次活动很好,检察院马科长的课给大家打了一支预防针。
马科长从事检察工作多年,办案工作经验丰富,曾应邀到许多高等院校里为领导干部们讲课,对高校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十分熟悉。
马科长首先从法律工作的专业角度,向大家解释了“职务犯罪”的概念,介绍了当前国内职务犯罪的特点。他特别指出,职务犯罪的主体包括了高校人员在内,高校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频频发生,我们应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马科长还通过广州地区高校等事业单位发生的真实案例,提醒大家注意不要犯“单位受贿罪”。
马科长诚恳地与大家分享办案心得,希望大家“善待家庭、看淡金钱、慎重交友、珍惜自由、严守法律”,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
在讲课之前,学院纪委王顺达书记通报了学院中层部门正职干部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的情况,并提出了工作要求。王书记举出最近四川汶川大地震中创造中学师生无一伤亡奇迹的叶志平校长为例,要求大家以叶校长为榜样,学习其强烈的避险意识,学习其严谨的工作作风,踏踏实实地完成各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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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一、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二、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刑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三、职务犯罪的种类
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2、玩忽职守、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四、单位犯罪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院纪委
2008-5-30